偷块小排骨商场扣下小孙女
发布时间:2009-4-21 来源:深圳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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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大妈拿着“赔偿”协议一脸无奈。
53岁的梁大妈因在超市内偷了一块价值10元的猪排骨,被超市处以800元的罚款。由于身上没有足够的钱缴罚款,超市保安扣押了梁大妈刚满6个月的孙女。超市工作人员称,梁大妈自愿接受处罚。警方表示,超市罚款没有法律依据,属非法行为,只有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理,扣押人质更是违法。
回放:拿猪排骨孙女遭扣押
昨日上午9时,家住宝安区福永凤凰社区的梁大妈带着刚满6个月的小孙女到嘉华百货超市买菜。她经过冷冻柜时,一盒打包好的新鲜猪排骨引起了她的注意力,油然生起贪小便宜的念头,见四下无人,她偷偷地将那盒猪排骨塞进小孙女的上衣内,没付款就径直往外走。
这时,一名穿便衣的保安追出来。“阿姨,你是不是拿了什么东西没付钱啊?”保安问,梁大妈矢口否认。保安随后将她带到超市办公室,并在其小孙女的身上搜出一盒猪排骨,价值10.16元人民币。梁大妈见被发现,表示愿意按价格付款,但保安并不理会,说这已构成偷窃。“我感觉很羞愧,3名保安把我围住,我觉得很害怕。”梁大妈说。
梁大妈称,一名保安告诉她,要么缴1000元罚款,要么就将她送凤凰派出所,“他们说派出所会把我关起来,我一听就哭出来。”梁大妈身上当时没带那么多钱。最终,保安要求梁大妈将小孙女留在超市的办公室内,凑齐罚款后再回来“赎人”。
半小时后,梁大妈找到在附近工厂上班的儿媳小唐,称“孙女在超市被人抱走了”。吓得六神无主的唐小姐急忙赶到超市,经过交涉,唐小姐在交纳了800元的罚款后才将女儿带走。
超市:当事人是自愿赔偿
昨日下午4时许,记者与当事人一起来到嘉华百货超市。超市保安部工作人员代先生对记者称,之所以严厉处罚梁大妈,是因为商场一直以来都有一些想贪图小便宜的顾客顺手牵羊行窃,损失巨大,超市每月因顾客偷窃造成的损失在1万元以上,3月份该超市曾在一天之内被人分批偷走19台电磁炉。
记者问超市凭什么罚这么多的钱,有无相关法律依据,超市工作人员表示,梁大妈完全“自愿”交纳了800元罚款。该工作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写着“顾客过失行为表”的红色纸单,上面签有梁大妈的姓名,由于婆婆不识字,红单是儿媳小唐代为签写。
记者看到,红单中的“处罚措施”一栏下有三个选项:1、移送派出所;2、通知当事人公司;3、自愿缴纳罚款。记者看到“自愿缴纳罚款”一项被打勾,下方的“金额”一项上写着“自愿交纳800元”,红单上还印有梁大妈的手印。
“我们绝没有强迫过任何人缴罚款。”超市工作人员说,在超市里偷东西有两种处理办法,要么自愿缴纳罚款,要么就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这一说法却遭到梁大妈的否认。梁大妈坚称,她是受超市保安威胁后不得已而签下红单。
警方:超市无权处罚
记者就此事向深圳市公安局咨询,该局法制办的民警表示,嘉华百货超市的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,“是与我国法规相违背的非法措施。”该民警说,按我国法律法规,只有公安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才有权处理偷窃行为,超市或商场没有权力处理,超市扣押梁大妈小孙女的行为,更是违法。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。商场和超市是企业单位,并非国家行政机关,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,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。如果超市私自处罚并强行要求顾客履行,顾客有权利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。如果商场和超市在实施处罚时有敲诈勒索的行为,还有可能触犯刑律,构成敲诈勒索罪。
该民警最后表示,作为顾客,也应该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,任何形式的盗窃行为均是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所不准许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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